1月9日凌晨2时40分,佳木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市区观江国际有人坠楼。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出警,120赶到现场,经医生确认,坠楼者当场死亡。经查,死者为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梅振学,此时,距离其担任新职务尚不足4天。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走访,警方排除他杀。(新京报1月9日)

据新华网早先报道,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被官方认定为自杀的112名官员中,省部级官员有8人,厅级官员22人,处级官员30人,处级以下官员52人。而据解放日报早先消息,2014年前四个月,已有包括湖北孝感市委委员李海华、潍坊市常务副市长陈白峰、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徐业安等在内的多名官员自杀身亡。
官员自杀的消息不绝于耳,从而也就不再算什么新闻,只不过就是时间地点及官位和姓名的无序变化而已。然而,当一组明确的数据公布出来后,就像是瞬间撕开了一层混沌的隔膜,因为数据的聚合,可以形成个例新闻的综合显影。这么多个例,串在一起给人的感受似是一类个例的聚合,并显现出了一定的整体外形,从而使这一现象有了某种程度的立体感,因而关于官员自杀的新闻,又能不成为令人惊愕的新闻,因为量变不可能不意味着质变。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发力,一些“底儿潮”的官员已成了惊弓之鸟,因此在强大的法制压力之下,可能会选择自杀来结束自己的一切。但“底儿潮”的官员并不意味着就已经达到了罪必至死的程度,因为有很多案情都可能存在着可以被挽救的余地,而一旦选择了自杀,也就等于跳过了法律程序的认定,而默认了自己的“罪必至死”。然而法治的最高理性在于,任何人的死都应当有其法律上的必然依据,在不放过任何一个罪必至死官员的同时,也不应放过对任何一个可以被挽救的对象。

为数不少的“底儿潮”官员之所以选择自杀,而不选择被挽救,是因为他们可能认为横竖最终只能是死路一条。但现实上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一种对社会法治基础的损伤。因此,对于这么大数量官员自杀现象的认识,不能仅仅停滞在“抑郁症”这层面,而应当从法治环境角度考量一下,怎样才能从法治角度挽救他们,让他们切身感知现有法治环境是完全可以确信的。这不仅是一种挽救生命的形式,同时也是对社会法治基础进一步巩固,因为,过多数量的官员自杀,也会形成一种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羁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