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被告刘某(男)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7万余元。
2017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582路公交车上,用手摸宫某某臀部,宫某某与其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被告人刘某突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左手从后面勒住宫某某颈部,右手持刀割宫某某咽喉,宫某某挣扎,被告人刘某又持刀扎宫某某背部等处,致宫某某肺部裂伤、失血性休克等。经鉴定宫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车内乘客及时将被告人刘某制止并控制、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将被告人刘某抓获,扣押其作案使用的水果刀1把,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起获菜刀1把。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无杀人故意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相应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只是因乘客及时将其制止、控制而未发生宫某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通州法院以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7万余元。宣判后,刘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通法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