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1月,家住衡阳市珠晖区的赵勇(男)与雁峰区的廖芬经人介绍相识,年底双方登记了结婚。婚后生活半年后,赵勇因为要与朋友合伙开办企业需要动用两人的存款,廖芬担心赵勇对生意套路不精通、不熟悉而赔本因而不同意动用夫妻存款。可丈夫赵勇对生意前景看好,于是给廖芬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内容是赵勇借用两个人的存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风险由个人承担,并约定还款日期。今年,赵勇生意赔了,廖芬按照协议的约定要其还钱,可是赵勇说,这协议没有用,这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今,我们夫妻感情恶化,准备诉讼离婚。请问夫妻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中赵勇、廖芬系化名)
【法律解析】:
一般借款协议的有效性,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在没有欺诈、胁迫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协议效力是有效的。但夫妻间借款协议又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一)、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这种借款形式法律关系和义务都比较明确,双方只要按照协议中规定行使或者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即可。(二)、夫妻一方将婚后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形式比较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基于以上法条,笔者认为,夫妻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成立。
另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由此可以得出,案件中廖芬与丈夫签订的这个协议就属于这条所说的借款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如果廖芬与赵勇现在要离婚,这个借款笔者认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仍然要作为借款处理。为什么呢?本案的关键是两个人签订的协议,协议已经约定这个做生意的借款风险承担由赵勇个人承担,那么廖芬也就理当不应该承担这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