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东窗事发,45岁的李可(化名)前途可谓是一片光明—2011年,他从国企淮安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处处长转到淮安现代商务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兼清浦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2月,他管委会副主任职务不变,同时还兼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然而,在职务变化不到1个月,李可就被淮安清浦区纪委双规。
昨天,扬子晚报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一审,检察院抗诉,淮安市中院以李可犯受贿罪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他受贿犯罪所得351.6万也被追缴上缴国库。 通讯员 李成斌 周洪标 扬子晚报记者 朱鼎兆
这个处长 位虽不高但权不小
“我自幼家境贫寒,这激发我处处表现出敢于拼搏不服输的精神,逐渐形成了我对金钱强烈追求的欲望。”这是被淮安市清浦区纪委双规后,李可写下的话。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可犯案主要在2003年至2008年,在此期间他单笔就受贿320万。要知道,当时李可最高职务是淮安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处处长,行贿人为什么要送给他这么多钱,李可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据了解,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2001年10月组建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投资市区城市建设、经营运作自身投资的国有资产等,经营处的职责则包括负责公司运作地块的征地拆迁所有工作、负责土地挂牌手续的办理工作及催要拍卖的土地出让金到财政账户等等,李可处长的职位,在一些开发商以及房产评估公司眼里是“位不高权很重”。
想让人意思意思 对方一次就给320万
2013年3月,淮安清浦区纪委对一家房产开发商经济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李可以亲属名义投资在这家公司的200余万元来历不明,从而牵出李可自2003年至2008年期间,他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两家房地产评估公司以及一家房产开发公司351.6万贿赂的犯罪事实。而且,李可单笔一次就收受某房地产公司的3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可在担任经营处处长期间,曾被单位指定为某房产公司在淮安一项目的帮办,按照单位要求为该项目提供了配套的全程跟踪服务,后该房产公司送给其320万元,目的很明确,就是感谢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在淮安的房产项目谋取了利益,法院认为李可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单笔受贿320万元,李可在悔过书中写道:当时他就想让房产公司意思意思,可他万万没想到竟意思到320万,他当时也赶紧回绝,但对方态度也很坚决,于是他也就起了贪心,不再坚持,认为天上掉下个大馅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