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原副县长黄照良任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边受贿边退赃,收大钱退小钱,最终东窗事发。此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决黄照良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其未上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2006年12月,43岁的黄照良任澄迈县副县长。经查,在任副县长期间,他与澄迈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王大文(另案处理)共同受贿34万元,单独收受贿赂344.58万元、美元1万、港币10万元。
2007年下半年,广西北海渔船船主找到梁萍(另案处理),请梁萍疏通关系,让他们直接领到2007年的柴油补贴。梁萍请时任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王大文帮忙,并许诺给予10%的好处费。在制定柴油补贴发放方案的过程中,王大文向黄照良提出了将补贴款直接发给渔船船主的建议,并称会给好处费。黄照良审批了该方案并下发执行。2008年1月,船主领取渔业柴油补贴后给王大文回扣款34万元。王大文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了黄照良,并告知系好处费。
自2007年以来,某白莲鹅产销专业合作社在澄迈县开展白莲鹅养殖业务,为得到黄照良的关照和支持,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罗某先后4次送给黄照良共计48万元人民币和美元1万元。
2007年至2013年,徐某先后挂靠在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在澄迈县承建了老城中学教学楼工程等。为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环节得到黄照良的关照和支持,徐某先后18次送给黄照良好处费共计79万元。2012年6月,因相关人员被查处,黄照良担心影响到自己,遂向徐某退还10万元受贿款。
2009年至2013年,曾某挂靠在其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在澄迈县承建了永发镇新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为争取黄照良的关照和支持,曾某先后27次送给黄照良好处费共计76万元。2011年底,因相关人员被查处,黄照良向曾某退还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