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8年、追缴受贿收益833万余元等处罚。
8月11日上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宗南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法院决定,对王宗南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上海市二中院所发新闻稿称,2001年至2006年,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伙同原联华超市4位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公款共计1.95亿余元。
上述款项被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受让股权、参与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
其中,王宗南获取非法收益计120万余元。
法院还称,王宗南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